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奥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因被指控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焊机产品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定市监局)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嘉定市监局的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同时,法院还指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非因奥燃公司的陈述、申辩或听证而加重处罚,而是基于补充调查的事实作出的,最终罚款数额反而有所降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嘉定市监局有权对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关键观点2: 嘉定市监局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
法院认为,嘉定市监局在办案过程中,虽然延期次数较多,但考虑到案情复杂程度、案件办理流程,其态度审慎,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案件办理中的审计、发函协查、听证等法定事项均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此外,三次延期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且最终在延长后的截止日期前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其办案期限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关键观点3: 被诉处罚决定并非因奥燃公司的陈述、申辩或听证而加重处罚。
法院指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非因奥燃公司的陈述、申辩或听证而加重处罚,而是基于补充调查的事实作出的。在罚款数额上,第一次听证告知书中拟从重处以顶格罚款23万元,而被诉处罚决定最终罚款为14万元,反而有所降低。
关键观点4: 嘉定市监局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法院认为,嘉定市监局对涉案的十种型号产品区分为证书被撤销、未认证、未扩展三个不同种类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进行不同类型的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同时,考虑到奥燃公司调查态度转变、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企业经营状况等裁量因素,被诉处罚决定中罚款的裁量幅度均为一般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综合裁量情形的规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最终处罚结果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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