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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老东家”仍用我的视频“伪直播”卖课?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7-21 16:38
    

主要观点总结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职务作品著作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划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企业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权利边界。案件涉及原告作为甲公司手风琴主讲教师,离职后发现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包含其肖像和姓名的视频,用于售卖课程。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其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法院认定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需向原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员工离职后,原公司是否能继续使用包含员工肖像和姓名的作品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2: 主要论点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未对肖像、姓名的使用另行约定,涉案视频中肖像、姓名许可使用的基础已不存在。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二被告在涉案平台账号向原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强调了在劳动关系中,著作权归属与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并非同一范畴,肖像权等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其许可使用需基于明确约定或合理推断,不能被著作权约定当然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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