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描述了申请人许XX对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过程和结果。申请人认为某店销售的“XX红薯淀粉”产品执行标准中的质量等级标注存在问题,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该标注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经过行政复议,最终决定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许XX因对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函》不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回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结果。
关键观点2: 行政复议案件的背景
涉及一起关于“XX红薯淀粉”产品质量等级标注的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中无合格产品质量等级,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该标注并不违法。
关键观点3: 行政复议的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投诉举报人出售标注质量等级“合格”红薯淀粉不认定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关键观点4: 行政复议的结果
经过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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