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浙江天平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八批)

浙江天平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5-06 17:25
    

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陆续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本文围绕工伤保险中的关键问题展开,包括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认定,建筑企业参保但未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情况,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的工伤认定,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工亡待遇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工伤保险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

重点围绕工作原因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要素。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可考虑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因素。实践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工作或活动、履行工作职责、受用人单位指派等因素。

关键观点2: 建筑企业参保及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问题

建筑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中的所有职工。应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增减变更情况。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报备的人员为准,未及时更新手续导致工伤的需考虑多种因素处理。

关键观点3: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承包人所聘用人员的工伤认定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需经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法院不能认定工伤。

关键观点4: 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入职,若主观目的仅是入职而非制造工伤事故骗取待遇,不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职工受伤被认定工伤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工亡待遇

职工死亡与工伤之间需有因果关系才能享受工亡待遇。申请人需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协助配合。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推荐产品:   推荐产品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