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山东高法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应采用分别起算说还是整体起算说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7-22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问题,分别介绍了分别起算说和整体起算说的观点,并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文章还阐述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强调了分别起算说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存在两种观点:分别起算说和整体起算说。

分别起算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总额在合同成立时并未确定,系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其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分段分别起算。整体起算说则认为物业服务具有连续性,故物业服务费系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其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自最后一期整体起算。

关键观点2: 物业服务费债务系多个相互独立的定期重复给付债务,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

每个周期的物业服务费债权相互独立,多个结算周期的物业服务费债务实为多个相互独立的债务集合,因此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关键观点3: 分别起算说更契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如果采用整体起算说,可能导致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期间长期甚至永远不能起算,这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相悖。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推荐产品:   推荐产品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