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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应收账款票据化转让后票据请求权与原因债权请求权并存的法律适用

诉讼艺术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30 13:08
    

主要观点总结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此案涉及某信托公司、某建筑公司、某置业公司和某房地产集团的金融交易纠纷。文章中详细介绍了案件背景、焦点、裁判要点及相关注解。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基于双方之间的《某项目地暖工程合同》,某置业公司向收款人某建筑公司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货款的支付方式。电票到期日为一年以后,承兑人为某置业公司,保证人为某房地产集团。电票交付给某建筑公司后不久,某建筑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基础资产转让协议》。

关键观点2: 案件焦点

焦点在于应收账款票据化法律关系中,某信托公司是否系合法持票人,以及其直接前手背书人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关键观点3: 裁判要点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某信托公司基于协议、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并通过背书取得案涉票据,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基础和对价关系。关于某信托公司是否系合法持票人及其是否应享有票据权利,存在两种请求权:票据权利请求权和原因债权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可择一行使,且独立存在,不因一种请求权的行使而消灭另一种请求权。关于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法院认为其作为票据背书人之一,应承担法定责任。

关键观点4: 案例注解

本案引发的争议表明应收账款票据化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不应是唯一的,持票人可基于不同请求权基础行权。同时,排除票据权利需以明示方式作出。应收账款票据化交易模式的实质是通过票据支付结算应收账款,肯定持票人的双重请求权能够提高获偿可能、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资金端投资者权益,推动解决国内产业链供应链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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