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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

谈理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7-15 07:0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再审申请人朱洪模、易良明和四川航天拓鑫玄武岩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原审认定朱洪模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以及北京汇金公司的出资不实的问题。经审查,原审根据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认定朱洪模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北京汇金公司的出资情况,原审结合在案证据如资产评估报告、收条、股东会决议等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审认定,因此,再审申请被驳回。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朱洪模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问题

原审根据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认定朱洪模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其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2: 关于北京汇金公司的出资情况

原审结合在案证据如资产评估报告、收条、股东会决议等认定北京汇金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非专利技术的权属通常没有明确的证明文件,只能以被出资企业和出资方的相关文件为依据。

关键观点3: 再审申请的驳回原因

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因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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