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近期华北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在与银行理财合作过程中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这是一种新型估值模式。监管方面指出,部分信托公司在存在第三方估值的情况下,自行选用收盘价法、成本法进行估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目前主要是信托公司可以为理财公司提供“收盘价估值”,而不再采用中债估值或者中证估值。这种不透明的估值方式潜藏的风险被多地监管部门注意到,并可能被陆续集中治理。风险包括隐藏债券风险、存在估值操纵空间、形成监管套利空间等。此外,“收盘价估值”还可能导致期限错配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如何治理这一问题,需要证监、金监总局等多方合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收盘价估值”是理财公司采用的一种不透明估值方式,存在风险隐患。
近期华北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开始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提供这种服务,因为这种估值方式可能隐藏债券风险、存在操纵空间和形成监管套利。
关键观点2: 目前主要是信托公司可以为理财公司提供“收盘价估值”,而不再采用中债估值或者中证估值。
这种估值方式被多地监管部门注意到,并可能被陆续集中治理。
关键观点3: “收盘价估值”可能导致期限错配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一些理财公司利用这种估值方式实现成本法估值,导致期限错配,投资经理的投资不再审慎,甚至可能导致银行的投资策略发生颠覆性改变。
关键观点4: 治理“收盘价估值”需要证监、金监总局等多方合力。
因为涉及机构监管和交易平台管理,需要多方协同合作来确保资管业阳光化、透明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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