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大型建筑集团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付款约定能否认定为无效并视为无明确付款期限;第二,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如何审查认定其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第三,小微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在无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能否在保留原股东部分权益的基础上形成重整计划草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问题一:大型建筑集团与材料供应商的付款约定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批复,该约定条款无效,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关键观点2: 问题二: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目的审查。
小股东的查阅请求需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小股东的查阅目的不正当,法院应支持其查阅请求。对不正当目的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如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竞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等行为。
关键观点3: 问题三:小微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股东权益保留。
在破产重整中,原则上应遵循破产法上的绝对优先原则。但在小微民营企业破产时,如无法招募到外部投资人,可适当保留股东权益,以实现对企业的拯救。但必须具备合理依据、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确定股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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