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及其相关问题,指出该责任是一种基于法定义务违反的特殊侵权责任,并探讨了其正当性、过错要件、损害要件、责任形态及复数董事责任分配等问题。作者认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涉及过错与损害要件的特殊判定,以及复数董事之间可能存在的非均等责任。文章还探讨了董事内部过错(决策过错和监督过失)的判定方法,以及公司债权人的间接损害原则上不可索赔的问题。最后,作者建议,在构建《公司法》第191条的解释论时,应注意中外法条表述差异,关注各国法制背景及各自体系关联,避免盲信盲从和机械移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一种基于法定义务违反的特殊侵权责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涉及过错与损害要件的特殊判定,以及复数董事之间可能存在的非均等责任。
关键观点2: 董事内部过错的判定方法
董事内部过错包括决策过错和监督过失,其判定可借鉴商业判断规则、关键任务风险理论及组织缺陷理论。
关键观点3: 债权人间接损害不可索赔
公司债权人的间接损害原则上不可索赔,因为若索赔将有损破产债权平等受偿之原则。
关键观点4: 董事责任形态
董事与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具体取决于侵权类型、损害类型以及有责董事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
关键观点5: 复数董事非均等责任
复数董事之间可能责任均等也可能非均等,具体取决于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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