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医保局公布了《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的公告,文中介绍了谈判药品续约规则,包括常规目录管理、简易续约和重新谈判三种情况的相关规则和程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常规目录管理
满足条件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可以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包括非独家药品和连续纳入目录时间达到8年的药品。原则上列入目录乙类,支付标准根据政府定价、集采政策、仿制药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后,按照相应规则执行。
关键观点2: 简易续约
协议将于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符合特定条件可以进行简易续约。支付标准的确定基于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与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的比值。对于连续纳入目录不同时间的药品,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3: 重新谈判
不符合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及简易续约条件的独家药品,以及主动申请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的品种,需要进行重新谈判。重新谈判的下调比例可不一定高于按简易续约规则确定的下调比例。如谈判失败,调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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