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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30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认为不应采取严格责任,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并提出在认定服务提供者过错时,应考虑现有技术水平、防范损害的成本,并区分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和用户的过错。文章还讨论了类推适用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性和具体适用情况,认为该规则可类推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情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宜承担严格责任

文章认为,由于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应当存在区别,且从有利于鼓励人工智能发展的需要出发,不宜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科以严格责任,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关键观点2: 过错认定应考虑现有技术水平

文章认为,在认定服务提供者过错时,应当考虑现有技术水平,并根据现有技术标准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

关键观点3: 过错认定应考虑防范损害的成本

文章提出,在认定服务提供者过错时,应当考虑服务提供者防范损害发生的成本,避免不当加重其责任。

关键观点4: 服务提供者过错与用户过错应区分

文章认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情形下,应当对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用户的责任进行区分,以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关键观点5: 类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文章讨论了类推适用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性和具体适用情况,认为该规则可类推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情形,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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