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除了之前的指导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假劣药认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包括与上位法的衔接、文件实际可操作性的加强,以及回应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此外,还对药品标准以及药品检验的一些具体要求进行了规范和完善。文章还详细解释了关于假劣药认定的两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新指导意见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新的《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于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并取代了之前的指导意见。
关键观点2: 修订主要内容
新的指导意见对假劣药认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包括与上位法的衔接、加强文件实际可操作性,以及回应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此外,还规范和完善了药品标准以及药品检验的一些具体要求。
关键观点3: 假劣药认定的具体情形
指导意见详细列出了假劣药认定的具体情形,包括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等。
关键观点4: 需要说明的问题
文章还解释了关于假劣药认定的两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认定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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