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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晖:人工智能训练侵犯作品复制权吗?

数字法治  · 公众号  · AI媒体 法律  · 2025-09-20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使用数据训练人工智能(AI)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提出了否定著作权法适用性的“釜底抽薪”进路和承认可能侵犯著作权但主张以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的“先进后出”进路。文章首先分析了AI训练的技术和伦理本质,认为训练过程不是对作品的复制,且AI的伦理地位决定了其学习过程类似自然人。随后,文章探讨了训练数据准备中的复制问题,指出其不具有传播目的和效果,不应被解释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此外,文章还讨论了知识产权权能碎片化的合理性审视,以及将复制权问题放在更宽广的知识产权和民法视野下,讨论了知识产权实施/使用链条中各环节独立权能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最后,文章认为著作权法不应适用于AI训练对数据的使用,并提出了可能的立法/修法途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AI训练的技术和伦理本质

AI训练的过程不是对作品的复制,且AI的伦理地位决定了其学习过程类似自然人,因此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关键观点2: 训练数据准备中的复制问题

训练数据准备中的复制不具有传播目的和效果,不应被解释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且本质上为临时复制/中间复制。

关键观点3: 知识产权权能碎片化的合理性审视

知识产权实施/使用链条中各环节独立权能化的合理性已在新技术、新业态环境下受到挑战,需回归民事侵权理论。

关键观点4: 立法/修法途径

若认为AI训练数据问题需要规制,则须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基于价值取舍而重新立法/修法,或考虑在数据立法框架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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