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包括是否存在本金和24%的问题、能否以全部租金作为上限、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计付标准以及争议与本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融资租赁合同不存在本金和24%的问题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只有租金的概念,不存在本金的概念。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也不存在24%问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用本金和利息的概念,本质上是把融资租赁当成借贷,背离了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规定。
关键观点2: 不能以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
全部租金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可得利益,不是借款合同的本金。用借款的期初本金的概念,直接移转到融资租赁合同期中、期末的租金概念及金额,来作为违约金调整的基数,是不合适的。
关键观点3: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计付标准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基准是损失,即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在融资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因承租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应当区分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已到期租金的违约金调整标准是按同期同档的LPR计付。租金已全部到期后的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也是以欠付租金的资金占用费为基础进行计算。
关键观点4: 争议与本质
文章提到了两种裁判思路的争议,一种是按照借款合同的本金和利息的思路来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问题,另一种是回到法律逻辑,首先是合同定性,其次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再到融资租赁合同章的特殊规定。文章呼吁避免将融资租赁泛借贷化,按照借贷的法律规定和思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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