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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聚焦 | “流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吗?法院判决明确了!

新技术法学  · 公众号  ·  · 2025-06-09 15:0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微信公众号、网络店铺等是否算作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流量是否属于虚拟财产的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民事司法保护路径研究分析报告》,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大类: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和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文章还介绍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两宗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案例。最后,文章指出了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有待完善的方面,并提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的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的建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分类

广州互联网法院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和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两大类。

关键观点2: 微信公众号和流量的法律定位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中,微信公众号被明确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流量也被认为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关键观点3: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问题

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了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然而,仍存在网络账号可交易性、网络店铺交易行为性质等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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