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解读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相关问题,包括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额度的计算与调整、补缴税款的滞纳金、可抵免的应纳税额、以非货币投资计算税收抵免额度、收回投资涉税事项、确认收回投资顺序、部分处置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执行时间、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开始计算,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的较早月份为结束时间。
关键观点2: 税收抵免额度的计算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税收抵免额度。同一境外投资者多笔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
关键观点3: 税收抵免额度的调整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需调整税收抵免额度。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收回的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关键观点4: 补缴税款的滞纳金
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实际享受政策导致少缴税款,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关键观点5: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需满足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所得、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以及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
关键观点6: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再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将再投资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抵免额度。
关键观点7: 境外投资者收回直接投资涉税事项
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时,需区分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关键观点8: 财税公告执行时间与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财税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对于在财税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以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但上述期间发生的再投资额形成的税收抵免额度仅可用于抵减财税公告发布后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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