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资金来源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该津贴的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年龄和缴费年限等确定,并与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需持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欺诈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暂行办法》的发布背景及目的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权益,明确病残津贴的领取条件和标准。
关键观点2: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关键观点3: 病残津贴的支付标准和期限
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申领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并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关键观点4: 病残津贴的领取规定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继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则从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领取津贴人员需持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如有欺诈行为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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