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两个细则意见的通知,包括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规则和差价结算实施细则。前者适用于未来投产的新能源项目,规定投产时间的确定方式、竞价成功的后续调整及不纳入竞价主体的项目类型。后者规定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费用的结算周期和方式,以及差价结算机制电费的计算方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适用范围和定义
细则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包括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
关键观点2: 投产时间的确定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的投产时间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确认,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则以实际并网送电时间确定,以电网企业记录的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为准。
关键观点3: 竞价机制
每年10月组织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的项目若实际投产时间延迟6个月以内可保留竞价结果。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费用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差价电费结算。
关键观点4: 不纳入竞价主体范围的项目
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确电价的光热项目以及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关键观点5: 差价结算机制
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费用通过电网企业每月对纳入机制的电量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实际结算电费由市场交易结算电费和差价结算机制电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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