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宁夏药安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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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七)

宁夏药安早知道  · 公众号  ·  · 2025-07-10 16:1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是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对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包括原料致敏原的标注要求、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以及“微晶”或“微针”类产品的定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化妆品标签中的致敏原料标注要求

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化妆品原料可能带入致敏原成分,标签中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注。如仅填写“香精”,则标签“成分”部分标注“香精”即可;如同时填写“香精”及具体香料组分,则需提交相关资料并在标签中注明。

关键观点2: 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

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销售时,若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则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关键观点3: “微晶”或“微针”类产品的定义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若“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根据其配方、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人体表面,则该类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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