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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以“劳动者”身份索要工资,该如何认定?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23 17: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的报道。原告称被告公司未支付工资和社保,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被告公司则称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未加盖公章,真实性无法查实,且原告系公司股东,享受分红,不存在发放工资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未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在公司接受劳动管理,同时其还担任其他公司职务,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及概述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被告公司则称原告系公司股东,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原告未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其还担任其他公司职务。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关于劳动关系的判定依据

在判断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除了考虑主体资格和报酬支付形式等方面,最重要的是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从属性体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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