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人工智能治理中平台社会责任的法律定位,强调在数字时代,平台责任的研究视角应当从“主体责任”转向社会责任。文章认为,平台社会责任既非传统企业社会责任,也与“主体责任”相区别。平台社会责任的制度核心是基于安全价值的发展理念,由此形成多层次责任目标。在新技术立法背景下,平台社会责任需要超越企业法视野,在人工智能法中架设制度接口。文章提出,平台社会责任的概念定义需要区分两个层次,对于其中的强制性责任目标,应当设置法律后果和激励措施,该立法安排有助于构建社会责任规范体系效应,把握平台责任限度,解决企业法过载问题。平台社会责任的制度外观应当由单薄的“私法公法化”法律引领条款向着立体多维的公私融贯规范体系迈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平台社会责任与主体责任的区别
平台社会责任与“主体责任”在制度特征和责任机理方面大体相同,但性质有所偏差,二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关系。
关键观点2: 平台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平台社会责任承接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又有所突破。二者在制度特征和责任机理方面大体相同,但平台社会责任在集群性、圈层性和多元参与性上有所体现,并关注人工智能环境中特有的一系列广泛和动态的道德挑战。
关键观点3: 平台社会责任的目标定位
平台社会责任的目标定位是安全基础上的发展理念,包括强制性目标和倡导性目标。这些目标需要依据现代数字伦理更新,并应当结合法律规范和学理论证凝结而成的核心共识,向外渐次拓展。
关键观点4: 平台社会责任的体系效应
文章认为,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规范体系必须超越企业法视野,具有“领域法”特征的人工智能法正是一个绝佳契机。在明晰责任内涵和责任目标的前提下,人工智能法将能增强社会责任规范体系融贯性,推动构建平台责任多元机制,更好实现包容审慎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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