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法院执行到期债权过程中,次债务人以不存在到期债权为由提出异议,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徐玉贵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厂、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法院认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过程中,次债务人以不存在到期债权为由提出异议,并非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应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执行到期债权的异议处理
次债务人以不存在到期债权为由提出异议,并非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应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关键观点2: 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关键观点3: 案件审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系东风汽车设备厂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兴运公司对第三人(东风汽车设备厂)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之诉,因第三人非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法律特别强调程序性保护,以避免以执代审。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认为东风汽车设备厂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不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驳回东风汽车设备厂的起诉,并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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