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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无权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信贷风险管理  · 公众号  · 财经  · 2025-07-30 16: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围绕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是否能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的问题展开,通过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总结了债务加入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的法律地位

债务加入人在承担连带债务后,不构成债权转移。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其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

关键观点2: 债务加入人的抗辩权

债务加入人可以行使两类抗辩权:一是基于债权人和原债务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抗辩权,二是基于债务加入合同产生的抗辩权。

关键观点3: 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

债务加入人在实际清偿了债务后,对原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取决于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对原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追偿权,法律规定中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认为债务加入人无权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关键观点4: 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债务加入和保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

关键观点5: 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是否能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的问题,并介绍了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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