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关于免予处罚的情境。文章指出,商家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如果符合该法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是否仅免罚款,还是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外的所有罚种均予以免去,文章没有明确说明。另外,文章还提到了市场监管总局对于此问题的不同回复,以及立案程序和审核部门的相关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关于免予处罚的规定
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键观点2: 免予处罚的范围
免予处罚是指仅免除罚款,还是包括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外的所有罚种(如没收违法所得等),目前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和相关部门指导进行处理。
关键观点3: 市场监管总局的不同回复
市场监管总局对于该问题存在不同的回复观点,这反映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该条款的解读和应用可能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关键观点4: 核心目的和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没收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必须严格遵循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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