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违法行为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进入诉讼阶段后补正效果将被推翻。理由之替换在适用时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收集,不得架空法定程序,且不得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与版权材料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从技术本质出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础是大模型,它将训练数据样本分解成令牌以确定内容特征上的统计相关性,输出过程是具有统计相关性特征的随机性重组。大模型通过API与用户交互形成人类能理解的作品,但可能照搬训练数据中的版权材料。大模型并非复制工具,不属于“索尼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范围,但属于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大模型既未主动输出、也未存储生成物,用户输入提示词、参数等并选择成品;其应用场景与搜索引擎类似,属于信息社会的新型服务,应适用“通知移除”制度等“避风港”规则,并不负有公法上网络治理规则施加的义务。服务提供者采取了技术可行且考虑合理使用情形的必要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大模型输出生成物类似于用户使用搜索引擎获得结果,故“避风港”规则不能延伸适用于生成物的传播和商业利用行为,后者将构成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瑕疵补救机制
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违法行为的效果。
关键观点2: 补正时效
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进入诉讼阶段后补正效果将被推翻。
关键观点3: 理由之替换的限制
用作替换的证据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收集,不得架空法定程序,且不得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关键观点4: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性
大模型通过API与用户交互形成人类能理解的作品,可能照搬训练数据中的版权材料,但并非复制工具,属于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
关键观点5: 避风港规则适用
大模型输出生成物类似于用户使用搜索引擎获得结果,故“避风港”规则不能延伸适用于生成物的传播和商业利用行为,后者将构成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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