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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司法案例评述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7-14 08:30
    

主要观点总结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初步达成共识。AI开发者通常不被视为生成物的作者,而用户能否主张著作权需结合个案分析。多数法院对独创性标准较为宽松,在用户多轮线性修改的情况下认可用户的独创性贡献。存在争议时,法院要求用户说明创作过程并承担举证义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AI开发者通常不被视为生成物的作者

AI开发者在设计算法模型、收集训练数据等过程中的贡献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

关键观点2: 用户能否主张著作权需结合个案分析

法院倾向于认为,用户在使用AI生成内容过程中提供指令、设置参数等行为可能构成独创性贡献,但具体判断需结合个案事实。

关键观点3: 多数法院对独创性标准较为宽松

在用户选定AI生成物并进行多轮线性修改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承认用户的独创性贡献。

关键观点4: 存在争议时,用户需说明创作过程并承担举证义务

在独创性存在争议时,法院要求用户说明创作过程并承担举证义务,以避免保护非用户贡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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