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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进行商业性评论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亮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 2025-08-27 17:2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广州某公司与瑞安市某中心关于“STEG”品牌的争议。法院认定瑞安市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并阐述了在商业诋毁纠纷中如何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误导性的裁判要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广州某公司诉称瑞安市某中心在抖音平台发布误导性视频和评论,诋毁该公司虚假宣传“STEG”是意大利品牌,构成商业诋毁。瑞安市某中心则辩称其发布的视频和评论是对行业现象的讨论,未涉及诋毁内容。

关键观点2: 法院查明

广州某公司是意大利某公司“STEG”品牌在亚洲地区的总代理,所售商品主要面向专业的汽车音响改装商。瑞安市某中心主要改装、销售汽车音响,其在抖音平台发布了系列视频,本案争议的视频及评论主要涉及对“STEG”品牌产地的讨论。

关键观点3: 裁判理由

法院综合考虑信息传播者主体、信息内容、表达方式、传播途径、传播范围等因素,认定涉案信息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最终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瑞安市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因为相关公众对于涉案视频的理解与事实真相一致,且瑞安市某中心的质疑、批评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键观点4: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对竞争对手或其商品进行的商业评论,如果评论内容不构成误导性信息、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就不构成商业诋毁。网络空间是公共领域,经营者应理性、客观、克制地表达观点或进行批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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