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的公告。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因陈**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纠纷。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陈**侵犯了林**的名誉权,并要求其在指定地点张贴道歉书,在特定微信群中发布道歉书照片,并赔偿林**经济损失。因陈**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致歉义务,法院进行登报公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被执行人陈**在业委会二群发布不当言论。
陈**在微信群中发布含有贬低和侮辱性语言的潮汕话语音,并@原告林**,这些言论降低了林**的社会评价,特别是其在碧桂园馨园内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键观点2: 法院判令陈**在指定地点张贴道歉书,并在微信群发布道歉书照片。
法院要求陈**在汕头市澄海区碧桂园馨园进出大堂公告栏张贴道歉书,并在特定微信群中连续三日发布道歉书照片,以恢复林**的名誉。
关键观点3: 陈**需赔偿林**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判决陈**赔偿林**经济损失10000元,作为对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补偿。
关键观点4: 陈**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致歉义务,法院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执行。
由于陈**没有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致歉义务,法院决定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执行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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