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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报量政策问答

西藏药品监管  · 公众号  · 药品 政策  · 2025-08-07 10:5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医药机构集采报量的相关信息,包括如何选择厂牌、报量计算方式、特殊情况处理、未过评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的报量方法、儿童适宜品规的考虑、集采范围的理解、协议量的要求、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参与情况,以及新用户和老用户报量账号的问题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前期药品联采办开展企业信息填报工作,企业提交相关药品信息资料为本次医药机构报量的选择范围。

明确企业信息填报工作的流程和参与企业的资质要求。

关键观点2: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可自主选择按品种报量或按厂牌报量,报量系统中自动计算报量是否达到历史采购量的80%。

介绍医疗机构报量的两种选择方式及其计算方式。

关键观点3: 存在特殊情况时,医疗机构可适当减少报量并提交相关说明,如未审核通过需及时联系处理。

阐述特殊情况下报量的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4: 本次集采以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品企业数合计达到7家作为纳入集采范围的“门槛”。

解释集采范围确定的依据。

关键观点5: 集采协议量一般为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剩余用量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中选或非中选药品。

说明协议量的要求和执行过程。

关键观点6: 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报量,共享集采改革成果。

介绍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与集采的情况和政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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