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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红: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的体系化适用|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20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的适用问题,涉及单独兴办企业的法律效果、入股和联营的法律内涵、共同举办的企业类型、土地使用权和股权的权能限制、是否承担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义务及供地程序等方面。文章通过体系化分析,明确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及法律效果,并讨论了其与入市、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等制度的关联。文章还指出,该条款与入市制度存在交叉重叠,需防止其适用范围无序扩张,并建议完善相关程序规则,以促进其与入市制度的协同,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兴办企业或与他人共同举办企业时,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企业符合乡镇企业标准、实质权利义务关系为“真入股”或“真联营”,并移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至企业名下。

关键观点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股权转让问题

乡镇企业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随厂房一并转让或抵押,但不得单独转让。股权转让需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控股地位不受影响,若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控股地位,应转换为入市制度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键观点3: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问题

虽然乡镇企业用地制度不直接涉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但理论上,对《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用地行为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其正当性。未来是否需要收取或收取何种税费尚待规定。

关键观点4: 供地程序的衔接及完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前,需先进行集体决策,再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政府的审批和土地所有者的处分权应统一在公开交易的程序中。

关键观点5: 结论与未来方向

文章建议严格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适用范围,并考虑通过修改法律将其与入市制度统一,以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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