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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AI生成服务利用特定平台市场成果“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iPolicyLaw  · 公众号  · AI媒体 法律  · 2026-01-26 20:55
    

主要观点总结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停止侵权的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的判决,将赔偿金额调整为10万元,并驳回了行某公司关于木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关键观点2: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名某公司、欧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木某公司承担1万元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3: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停止侵权的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的判决,将赔偿金额调整为10万元,并驳回了行某公司关于木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关键观点4: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名某公司、欧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关键观点5: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行某公司关于木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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