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关于商标权纠纷的案例。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其商标权益受到侵害,而某教育科技公司使用行业高频词作为商业标识的构成要素进行推广。法院综合考虑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判定某教育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某网络科技公司诉称某教育科技公司使用“wake瑜伽”作为其推广搜索关键词,误导普通用户,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交易机会,违反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和证据。
关键观点2: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者在竞争市场中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商业推广的付费搜索模式中,通过关键词的选用来识别竞争产品或服务的目标消费者是商业竞争的手段之一。只要经营者的竞价排名行为没有不正当地影响其他经营者的商业利益,未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即使其行为吸引竞争对手的目标消费群体的浏览量和关注度,也并不因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道德而导致其行为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
关键观点3: 主要结论
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特定类型行为、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法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实质性损害、被诉行为是否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公众利益等因素,认定某教育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对于经营者将行业高频词用作其商业标识的构成要素所形成的竞争利益及排他性使用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应结合考虑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并指出不当扩大商标标识的保护范围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利益的失衡和商业标识保护范围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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