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解读了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业范围、业务流程、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并强调了不良资产行业的规范性发展。办法旨在解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主业偏离、杠杆滥用、风险传导等问题,通过负面清单和量化指标双重约束,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于主责主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办法内容概述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流程、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体现了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不良资产行业的行为监管、主体监管等要求,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性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
关键观点2: 监管思路
办法秉承与去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相同的监管思路,通过负面清单和量化指标双重约束,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于主责主业,解决之前存在的主业偏离、杠杆滥用、风险传导等问题。
关键观点3: 监督主体
办法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关键观点4: 持股主体限制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已经控股一家的,不得同时持股其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禁止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确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关键观点5: 业务范围和合规要求
办法列举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7类业务,并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同时,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向主责主业回归,并对可收购的资产范围、交易要求、合规清收、处置方式、风险管理要求、过渡期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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