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包括征收、使用管理、资金减免、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了一些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废止或停止执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征收配套费的对象和范围
在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但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除外。
关键观点2: 配套费征收标准
各盟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在本办法明确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区间内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区分城镇区域、住宅和非住宅、星级绿色建筑等不同征收类别。
关键观点3: 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其使用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观点4: 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废止或停止执行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治区此前印发文件规定、对各地的批复文件以及部分政策同时废止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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