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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 |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28 13: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指出该制度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作者认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公示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由。文章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依据,并探讨了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等概念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应用。同时,文章还讨论了非正当交易如假冒他人身份、伪造他人签章等情形,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者认为,只有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章还提出了对《物权法》的建议,应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以“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人为同一人”为条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依据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制度仅适用于登记错误的情况,不适用于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

关键观点2: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应用

权利外观和信赖保护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但不应将其抽象为一般规则,仅适用于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形成的外观。

关键观点3: 非正当交易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假冒他人身份、伪造他人签章等行为属于非正当交易,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行为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

关键观点4: 对《物权法》的建议

建议在《物权法》中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以“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人为同一人”为条件,以排除冒名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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