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刘某艳在江西某兴公司与江西某和公司之间资产转让过程中,从原公司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其主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获得支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刘某艳在江西某和公司工作,后江西某兴公司与江西某和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刘某艳被安排到江西某兴公司工作,但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刘某艳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定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刘某艳与江西某兴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再审法院认为刘某艳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主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应予支持,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应为14.5年。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支持了刘某艳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请求,变更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对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失业保险金进行了重新计算。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