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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1超市出事了!赔偿110000元!

鹰潭福思特  · 公众号  ·  · 2025-02-10 18:30
    

主要观点总结

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桂某在超市购物时被绊倒摔伤导致十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桂某在超市后门出口处因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绊倒受伤,法院判决超市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超市赔偿桂某共计110000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摔伤

超市在后门出口处随意堆放货物和桌椅等杂物,员工驾驶扫地车时未注意旁边放置的木板,导致木板滑落绊倒顾客桂某,因此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2: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超市赔偿

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判决超市赔偿桂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关键观点3: 顾客自身也有责任

桂某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周边情况,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双方责任

法官提醒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指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周边环境情况,防范风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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