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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5-07-08 20:1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的会计处理指导。文章主要讨论了企业如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以及标准仓单的买卖合同的性质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介绍

文章涉及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以从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但不涉及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实物的提取。

关键观点2: 会计处理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及其应用指南,企业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将其视同金融工具,并适用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观点3: 标准仓单的买卖合同的性质

企业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这表明企业具有短期内再次出售以获取利润的惯例。因此,此类合同应被视为金融工具,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观点4: 具体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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