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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释明要求仍拒绝提供游戏源代码用于侵权比对,可推定侵权行为成立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科技创业 科技自媒体  · 2025-07-28 14:2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游戏软件源代码抄袭及商品名称混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分析。案件涉及某梦公司与超角虫公司的合作开发的游戏软件,在某梦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超角虫公司被指控侵权行为成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超角虫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梦公司与超角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角虫公司为某梦公司定制研发游戏软件。某梦公司指控超角虫公司开发的“我狙打得贼六”游戏软件全面抄袭了其“我狙打得贼准”游戏软件的游戏元素,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1. 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涉案游戏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2. 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 超角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 如果超角虫公司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某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涉案游戏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驳回了某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据妨碍规则等,认定超角虫公司接触并抄袭了某梦公司的游戏软件,且其上传的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涉案游戏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超角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某梦公司游戏软件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停止侵害某梦公司的复制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某梦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关键观点5: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合作开发软件升级版本的权属、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热点问题。法院结合合同约定、版本交付时间、当事人举证行为等综合判断特定版本是否落入约定权属范围,避免机械拘泥于初始登记版本。在无法直接比对源代码的情况下,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与证据妨碍规则,破解了实质性相似的证明难题。同时,法院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并精细化确定赔偿基数与惩罚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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