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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含“千里香”是否侵权?法院:不具有显著性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5-09-18 08:30
    

主要观点总结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商标侵权案的判决结果,原告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要求被告南明区某餐饮店停止使用“千里香”商标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商标保护、权利行使、侵权行为认定等要素,法官强调了商标保护具有维护企业财产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在商标具有通用含义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文字。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标侵权案概述

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起诉南明区某餐饮店侵犯其‘千里香’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查明‘千里香’已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中被泛化使用,并认为被告使用‘千里香’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了商标保护的双重功能,以及在商标具有通用含义时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边界。提出商标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文字,是否构成侵权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关键观点4: 案件影响

本案裁判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利行使、侵权行为认定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权利保护边界与尺度,对类似案件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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