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整理最高法、人社部、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的观点,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二次(也包括三次、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法的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支付赔偿金。
关键观点2: 人社部的观点
人社部回复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关键观点3: 北京高院的观点
在北京,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关键观点4: 上海高院的观点
在上海,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多数意见认为,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关键观点5: 广东高院及司法实践的观点
在广东,如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司法实践中,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主动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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