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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淳 | 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代理问题——评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人民司法杂志社  · 公众号  · 金融 法律  · 2024-08-27 08:1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评价了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指出无论对于威慑还是赔偿,和解结案都取得了双赢效果。文章讨论了和解解决集体纠纷的意义与挑战,分析了证券集体诉讼中的代理问题及其在和解中的体现。同时,对比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做法,认为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有效减少了代理问题。文章还探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解结案的可能挑战,如如何克服代理问题、如何保障权利人权利等。最后,文章得出结论,鼓励证券虚假陈述的受害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追究赔偿责任具有威慑和补偿双重价值,但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法院须更审慎监督与管理集体诉讼进程,平衡代表人的激励与约束。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的意义与挑战

和解结案避免了可能旷日持久的后续程序,原告投资者能够尽快获得全额赔付。和解结案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节省了诉讼资源,对人数众多的证券群体诉讼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通常情况下,和解结案的金额会小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数额,其是否可能减损集团诉讼的威慑功能与赔偿功能可能面临质疑。

关键观点2: 证券集体诉讼中的代理问题

在证券集团诉讼中,存在多重代理问题。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吸取了美国式集团诉讼的教训,通过投服中心推动纠纷的多元化解,实现威慑与补偿的双赢。

关键观点3: 普通代表人诉讼和解结案的挑战

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和解更值鼓励,但如何克服代理问题是关键。法院在监督与管理集体诉讼进程中需更审慎,平衡代表人的激励与约束,警惕美国式和解侵蚀集团诉讼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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