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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缴公司参保不及时,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损失谁承担?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5-23 12:1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案件。女职工丽丽在入职安安销售公司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生产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丽丽的请求,法院亦判决安安销售公司支付丽丽生育保险待遇损失。文章还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保代缴公司的履约瑕疵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丽丽入职安安销售公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险费,致其生产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安安销售公司委托第三方合作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但出现了履约瑕疵,公司认为责任在第三方合作公司,不应由其承担损失。而丽丽认为即便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约瑕疵,本质上仍属于用人单位的问题,安安销售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安安销售公司应支付丽丽生育保险待遇损失3万余元。

关键观点4: 法律解读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保代缴公司的履约瑕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应注意职工生育保险的法定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并遵循合理、限度、善意原则,确保职工已及时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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