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起关于税务执行的案件,复议申请人某某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包括税务滞纳金是否在执行程序中具有优先权,以及是否存在执行和解协议等。经过审查,复议申请人某某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北京二中院(2024)京02执异67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复议申请人某某主张税务滞纳金在执行程序中具有优先权的问题。
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滞纳金可在执行程序中参加案款分配并优先实现的规定。因此,某某关于北京二中院应当协助其从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中优先扣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滞纳金的主张,于法无据。
关键观点2: 关于是否存在执行和解协议的问题。
执行和解必须有被执行人一方的参与。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参与谈话的情况下,谈话内容不构成执行和解。因此,某某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主张参加案款分配,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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