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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夏英:数字法研究落后技术发展,需更新研究范式,复杂性理论或成新思路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科技媒体  · 2024-10-10 10:33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探讨了数字法研究范式的问题,指出了现有研究范式的局限性,并提出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研究的重要性。文章指出,复杂性理论中的自组织、自适应和涌现等现象的研究范式,契合数字系统和线下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并探讨了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文章还讨论了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如技术性、开放性、公共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并探讨了未来数字法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还原论和整体论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研究的重要性

复杂性理论中的自组织、自适应和涌现等现象的研究范式,契合数字系统和线下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为数字法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键观点2: 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局限性

现有数字法研究范式存在局限性,如缺乏对数字系统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的关注,未能充分认知信息和数据在“主客体”之间的超然地位等。

关键观点3: 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

基于复杂性理论,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应强调还原论和整体论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

关键观点4: 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

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包括技术性、开放性、公共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这些特征对于构建数字法研究范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观点5: 未来数字法研究的基本方法

未来数字法研究应采取还原论和整体论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以形成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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