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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竹盐”系列商标始于1999年,二审认定不宜因在某商品上有知名度获显著性后,延及到其他...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8-17 07:2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的详细情况,涉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之间的“竹盐BAMBOO-SALT及图”商标纠纷。文章介绍了商标的申请、争议、裁定、诉讼等过程,并强调了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和本案的争议焦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情介绍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就第3953036号“竹盐BAMBOO-SALT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产生行政纠纷。

关键观点2: 商标申请和使用情况

该商标由株式会社某生活健康于2004年3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黄某嘉纯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其注册。

关键观点3: 诉讼过程

黄某嘉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虽然包含多种要素,但均指代竹盐相关事物或描述商品品质、功效的词汇。在除“牙膏”之外的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关键观点4: 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划分系争商标注册超过二十年的被申请人的私权范围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边界。

关键观点5: 终审判决

本案终审判决精微地按照权利人已大量使用并取得显著性的商品与未使用或未取得显著性的商品划分权利边界,分别评价了其可注册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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