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包含三个问题关于法律方面的答疑。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和计算方式;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线上签收并选择“线下清算”后,承兑人未全部付款,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关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和计算方式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的期间,应当计入缓刑考验期限。主要考虑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关键观点2: 电子商业汇票线上签收并选择“线下清算”后的权利问题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线上提示付款后,承兑人线上进行签收并选择“线下清算”方式,即使承兑人未全部付款,持票人也不丧失对前手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因为票据状态显示已结清,相关操作获得了持票人的认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可视为已实现。
关键观点3: 《纽约公约》中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无行为能力”包括缺乏代表权或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情形。审查时应该依据对当事人适用的准据法进行判断。例如,关于当事人能否代表或代理公司的判断,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或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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