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安全性审查的新食品原料的食品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主要违法事实为添加了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没款合计34725.2元,需上缴国库。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被处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因公司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处罚。
关键观点2: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含有未经安全性审查的新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3: 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关键观点4: 处罚决定内容
没收“胶原蛋白肽奶昔(血橙)“214盒,“胶原蛋白肽奶昔(香蕉牛奶)“256盒,没收违法所得1825.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2900元,总计罚没款34725.2元,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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