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化妆品品牌‘雅诗兰黛’的仿冒案件,判决被告公司和股东个人赔偿原告雅诗兰黛公司265万元。被告在其化妆品品牌上仿冒‘雅诗兰黛’,并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伪造国际化背景等方式欺骗消费者。法院结合证据确认被告生产、销售了侵权商品,并判决股东个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适用赔偿时考虑了被告的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被告仿冒知名化妆品品牌‘雅诗兰黛’
被告在其化妆品品牌上显著标注‘雅诗兰黛(英国)’、‘ESTEE LAUDER(UK)’等字样,并谎称其产品由雅诗兰黛集团打造,欺骗消费者。
关键观点2: 被告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在国外注册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授权其在境内成立的多家关联公司销售仿冒产品。在被查处和起诉后,被告改头换面继续经销仿冒产品。
关键观点3: 法院认定共同侵权并判决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结合证据认定被告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共同生产、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4: 考虑惩罚性因素在适用赔偿时的作用
法院在适用赔偿时考虑了被告的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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